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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对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劳务派遣工来说,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是最贴心也最珍贵的新年礼物——因为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果断剑指劳务派遣被滥用现状,从提高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细化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三性”岗位规定等方面着力,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解读四:法律的力量在于严格贯彻执行

    解读三:规制“三性”方可正本清源

    解读二:落实同工同酬待遇,抓住规范劳务派遣的“牛鼻子”

    解读一:提高“门槛”切实规范劳提高“门槛”切实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让法律真正成为被派遣劳动者护身符
中 工 维 权

    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一直致力于推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自全国人大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程序后,各级工会更是不遗余力地参与修法的每一环节工作,尽己所能地反映被派遣劳动者意愿,旗帜鲜明地亮出工会立场。

    “虽然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但工会从现在开始就要大力推进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工会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掀起学法用法热潮,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并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合作,扎实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使《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真正成为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护身符”。阅读原文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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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施行,请问为什么不足5年就进行修改?

   张鸣起: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于2008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推进该法贯彻执行。检查发现,劳动合同法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在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检查也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不够严谨等多方面原因,有些规定特别是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求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制度,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有鉴于此,修法工作势在必行。阅读原文

    记者: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鸣起: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问题,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金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要求其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并且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二是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同工同酬问题,进一步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三是针对一些行业、企业长期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限制。四是为增强法律约束力,加重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阅读原文

    记者:工会将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后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张鸣起:《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将为工会维权工作提供更好法律保障。当前一个时期,各级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将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日程,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纳入工会“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充分利用修正案施行前为期半年的预备期,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到职工群众特别是劳务派遣职工中去,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引导广大工会干部、用工单位和职工群众知法守法,依法维权,推进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阅读原文

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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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由于相关条款特别是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够具体,致使劳务派遣用工过多过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工会一直致力于推动修改工作,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并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

深入调研:让规范劳务派遣有理有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级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开展了经常性专题调研,致力于了解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全总相关部门连续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调研。2011年,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更好地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按照王兆国同志关于规范劳务派遣问题的重要指示,全总将劳务派遣调研作为书记处重点课题,组织全会力量在全国范围开展调查研究阅读原文

“广而告之”:营造修改劳动合同法氛围

    为推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各级工会十分重视通过多种途径反映工会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将职工群众和工会的意见主张“广而告之”。

    一方面,工会组织及时向党和政府汇报反映工会掌握的情况和意见,以便引起党政重视,推动制约滥用劳务派遣的政策出台。包括不断完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联席会议和联系会议制度,将劳务派遣问题列入联席(联系)会议重点内容讨论研究,及时汇报反映工会的调研成果和意见建议。

   另一方面,借助每年向全国“两会”提交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表达工会主张。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工会每年都将修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议题作为全国和地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提出,并利用大会发言、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工会主张,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阅读原文

参与修法:充分反映劳动者意愿

    2012年1月,全国人大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程序后,按照全总书记处统一部署,各级工会迅速行动,展开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工作,使法律修改得以充分体现工会立场和被派遣劳动者意愿。

    一方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形成书面修改意见,经全总书记处讨论审定后,报送全国人大相关部门。

   另一方面,多次主动向全国人大汇报情况,反映全总意见建议。仅2012年2月一个月,全总就三次与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关于劳务派遣“三性”岗位界定、提高派遣单位设立门槛等问题。阅读原文

专家:工会在实施中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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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意义重大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聚焦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制,是对该法施行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应对。在这次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审议,到全民征求意见,到最后的审定,经过了立法机关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反复调研和多方协调沟通,可以说,修正案凝聚了广大立法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智慧。本次法律修订在征集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又有完善,细化了法律标准,增强了可执行性,对于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阅读原文

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工作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国总工会主持了若干调研课题,深入到地方实际了解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问题,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也在《中国劳动》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相关文章,从广大劳动者代表的立场上,为本次法律修改献计献策。然而,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法律的修改毕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本次法律修订中,也留有遗憾,一方面有待国家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细则规定,同时,也对劳动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集体劳动争议增加、工会职责角色凸显的当下,工会如何应对法律变化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下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被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组织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会代表相关劳动者群体维权的权利,也是对工会职责的法律要求。阅读原文

律师:遏制劳务派遣滥用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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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之所以引人关注,源于劳务派遣过去几年的畸形发展,让很多劳动者深受其害,亟欲通过修法彻底清除劳务派遣之恶。为了有效地遏制劳务派遣滥用,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新法对此做出了有针对性地修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

    第二,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工作岗位的“三性”在法律上做了清楚的解释,明确指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三,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的权利,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降低用工成本。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四,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一方面对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也加大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为。

    此次修法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对于推动劳务派遣规范经营、保障职工合法权利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如何将新法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还需要各方的进一步努力。指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自觉执行显然是不靠谱的,过去几年的经历殷鉴不远阅读原文

    结语: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凝聚了众多专家和工会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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