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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工会维权服务优秀案例】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不签合同又未缴社保 职工被迫解除获补偿

来源:中工网
2022-01-21 07:25

  案例类别

  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海南工会云APP

  案例简介

  2017年11月17日,罗某入职某贸易公司。入职后公司一直不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经协商未果,2018年11月16日,罗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2019年2月19日,罗某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获得仲裁委支持。贸易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罗某应诉。

  具体内容

  2019年9月11日,罗某通过“海南工会云APP”的“法律援助在线申请”通道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条件,中心决定受理。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过程

  2019年9月23日,根据贸易公司的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代理罗某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2019年11月12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及罗某出庭应诉。

  庭审中我方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1月17日,罗某入职贸易公司后一直从事被答辩人安排的办公室文员、开票员等业务岗位工作,接受被答辩人的管理,被答辩人按月给答辩人发放工资。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答辩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罗某入职后,贸易公司未曾要求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某也没有拒绝签订,且贸易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有过拒绝签订的行为,应当承担不能的法律责任。三、因被答辩人未为答辩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答辩人以此为由辞职,被答辩人依法应当向答辩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4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罗某入职贸易公司已满一年,贸易公司应当支付罗某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请求依法判决支持罗某。

  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答辩意见,依法判决:一、确认双方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贸易公司向罗某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推广意义

  本案可以给予广大劳动者维权实践两点启示: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当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为时,劳动者应当敢于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申请调解组织调解,请求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或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申请仲裁等法定途径请求帮忙维权。因此被迫辞职的,务必要写明被迫辞职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之一),如果写了“因个人原因辞职”,则无法主张经济补偿。另外,最重要的是要注意留存好相应的证据,以便举证。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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