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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

重庆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8-05 13:37

  原标题:提高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引题)

  重庆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主题)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国 实习生李俊)7月31日,针对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轻伤二级”刑事案件,重庆江津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非羁押强制措施。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在推行“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办理的首起刑事案件。

  记者从重庆检察院了解到,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同被害人刘某,在江津区鼎山街道某道路上会车时,因双方均不愿意退让而发生争执。双方在互殴中造成刘某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刘某提出赔偿10万元的要求过高,两人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令事情一度陷入僵局。

  “该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影响不大,经查,被害人医疗花费几千元,其要求赔偿的金额高出其实际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承办检察官孙孝龙说,鉴于该情况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便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在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被害人实际损失及双方过错等因素之后提出5万元赔偿保证金额建议。

  随后,王某向江津区检察院申请向公证处缴存5万元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无社会危险性,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据悉,7月19日,江津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正式出台重庆首个“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制度针对轻微刑事犯罪中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双方当事人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赔偿协议后为避免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的情况,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检察院申请向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蔺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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