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决定+修法”的根本目的是恢复香港宪制秩序、提高管治效能 - 2021两会滚动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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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决定+修法”的根本目的是恢复香港宪制秩序、提高管治效能

来源:新华社
2021-03-12 16:12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修改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根本目的是正本清源,确保“爱国者治港”,恢复宪制秩序,提高管治效能,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奠定坚实的制度性基础。

  张勇指出,采用“决定+修法”方式是经反复研究、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的重要决策。这些年香港的乱象表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选举方面的制度漏洞进入政权机关,公然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二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程序方面的制度缺陷,刻意破坏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阻挠香港民主发展。

  他表示,早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作出决定,明确规定2017年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进一步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的路线图、时间表。但令人遗憾的是,正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基本法中的“五步曲”程序否决了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导致普选目标遥遥无期,无法实现。事实表明,如不从根本上堵塞制度性漏洞,“五步曲”程序实际上是名存实亡,走不通的。

  张勇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即基本法的两个附件,其内容之所以未规定在基本法正文中,是因为这些具体的选举事项可能随着实际情况变化要随时作出调整,由附件加以规定比较灵活,方便在必要时作出修改。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这次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他在答问时还指出,全国人大这次决定的第九条明确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开展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工作,香港特区将根据全国人大决定以及修改后的附件一、附件二尽快修改香港本地具体选举法律。只有这样,香港选举活动才能依法依规顺利展开。根据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修订后的附件一、附件二和本地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决定何时举行下一届立法会选举。

责任编辑: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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