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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不应止于“缓冲垫”

来源:广州日报
2021-10-14 07:31

  原标题:巨灾保险不应止于“缓冲垫”

  连日来,受台风“圆规”影响,广东多地暴雨。山西也遭遇了异常强降水,长江等全国多条主河流进入秋汛期,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更为严峻复杂。与此同时,2021北京国际再保险高峰论坛上,巨灾风险管理备受关注,10月1日内地保险公司首次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发挥巨灾保险“缓冲垫”作用成为共识。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应急管理部发布的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自然灾害情况显示: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9494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2864亿元。同自然灾害抗争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永恒课题,巨灾保险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缓冲垫”作用,另一方面借助金融力量分摊巨灾风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银保监会数据显示,全国地震巨灾保险已累计支付赔款7374万元,为1554万户次居民提供了6125亿元的保障。

  保险最直接的作用是经济补偿。地方性巨灾保险在15个省市试点,通过“以丰补歉”有效平滑和减轻政府压力起到“缓冲垫”的作用,但暴露出救灾重于防灾、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

  从巨灾风险的分散看,再保险的机制优势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再保险既能将巨灾风险在全球再保险市场进行有效转移,也能通过证券化方式将巨灾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中再产险发行巨灾债券,有助于拓宽巨灾风险分散渠道,丰富管理巨灾风险的手段,有益于其制度建设。

  实际上,我国巨灾保险尚有发展空间,制度设计亟待完善:一是区域性保险产品未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二是补偿为主的巨灾保险不具备激励作用;三是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清晰。

  巨灾保险具有公共产品特征,涉及国家制度建设、行政管理和财政预算等方面,应纳入国家整体策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发力让巨灾保险不仅是“缓冲垫”及提供经济补偿保障,更应有丰富的金融产品,撬动资本市场分摊巨灾风险,为抗争巨灾增加力量。  (李冀)

责任编辑:李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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