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分直播带货责权主体,维权监管两相宜 - 评论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细分直播带货责权主体,维权监管两相宜

来源:红网
2021-05-04 07:38

  原标题:细分直播带货责权主体,维权监管两相宜

  据人民网报道,我国将于5月25日施行由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规范直播营销行为,《办法》将网络直播营销“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压实了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了对各方主体的监管。

  近年来,直播带货成为电商界潮流的同时,也出现产品造假、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满意度低等众多问题,消费者或多或少都遭遇过直播买货带来的苦楚。而消费者维权之路上,最大的障碍物便是直播营销中各方主体权责不明确。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但该法将相关主体宏观上划分为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三大主体,实际上网络直播涉及的相关主体更为复杂,如此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责权主体边界变窄。

  由于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并没有准入标准和职责定位,其身份有可能是多重的,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很难辨别具体的责任主体,这便增大了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管的难度。而按照《办法》对直播营销主体的划分来看,直播带货相关主体划分为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这五类,相比于去年法律规定的三方主体责权而言更加明确和细化,这首先就为发生交易纠纷后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

  对于细化后的各方主体,《办法》不仅规定了其需要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及核验,且对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两方面的规定让直播营销中各方主体不敢“从中作梗”,让监管部门能够快速理清责权主体,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效率。

  网络直播带货自2017年在电商界出现以来,迅速成为众多电商升级的新突破口,面对蜂拥而来的各路“神仙”,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对于消费者、直播营销各方主体和监管部门而言,在一定程度上面对的环境都是崭新的。责权主体的细分无论是对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直播营销各方主体而言,都是令人“眼前一亮”的出现,对共同摸索直播带货领域新发展百利而无一害。

  《办法》的落地为直播营销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实现消费者和各方责任主体关系的良性发展,细分责权主体仅是迈出的其中一步,还需依靠直播营销从业者自觉规范行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监管和媒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多方共同发力。(黄晓颖)

责任编辑:王铉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