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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机构监督能否让个人信息更安全?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4-28 07:27

  原标题:独立机构监督能否让个人信息更安全?

  冯海宁

  据新华社报道,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该草案中拟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我国目前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呈现碎片化特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层面仍缺少“拳头”武器。为此,舆论多次呼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去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今提请二次审议,距离该法的出台可谓又进了一步。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拟强化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独立机构,履行监督义务。这种治理创新和要求让人眼前一亮。

  时下,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有两重防护网,一是网络运营者或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过去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滥用,以及由此导致的种种乱象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来看,现有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在力度、强度上还有待提高,增加独立机构开展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第三方监督,相当于多加了一道“保护墙”,其效果值得期待。

  从理论上说,独立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监督,既能倒逼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也能为公众、媒体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还能弥补政府部门监督的某些不足。但也应清醒认识到,这种第三方监督能否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给力“铠甲”,关键取决于其“独立性”——是真独立还是假独立?从草案的表述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换句话说,这个机构仍属“相对独立”。如此,人们难免担心,如果处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影子”下,相关机构的独立性能得到有效保障吗?会不会影响其监督的效果?

  这也提醒立法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时,应当在如何保障独立机构运行的独立性方面做足文章。同时,监管领域是否有必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成立独立的监督监管机构,也值得探讨。毕竟,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的情况,厘清责任边界有利于更好地担当和作为。

  互联网平台为公众衣食住行带来诸多便利,但海量用户数据集中于平台手中也带来诸多隐患。在保护个人信息、规范平台行为的问题上,立法的精准、细致,相关治理措施的创新、探索,重要且必要。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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