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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堵点”

来源:广州日报
2022-05-03 15:30

  原标题:疏通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堵点”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我国全面开放格局的新举措,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

  要完成如此繁重、复杂、综合性、历史性的战略建设任务,法律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任务,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各地之间大量的民商事及其他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巨量交流,若没有法律的调整是无法正常、有序完成的。港澳回归祖国以来,在内地与港澳法律界共同努力下,通过签署系列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规则衔接,三地共同构筑起了调整粤港澳大湾区商事关系的法律大框架,也夯实了粤港澳大湾区最基本的法律基础。相关法律法规的推进实施已经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效果,也促进了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活动的巨大发展。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中仍存在一些“堵点”亟须疏通,客观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仍未能解决。正基于此,应加快探索建立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作用

  除诉讼途径以外,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尤其强调非诉讼途径解决,这有利于减少粤港澳大湾区的诉讼,避免将诉讼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主要甚至唯一途径,不仅符合我国民间传统的避免诉讼的理念,也符合商事争议需要高效率化解的实际特点。与诉讼高度对抗的特点相比较,非诉讼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以比较和缓且较少伤害感情的方式探讨争议的解决,甚至可以引入其他多方面的主体介入,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提供意见,共同针对问题进行商讨,在讨论的气氛中解决争议,避免争议的激化,有利于商事关系的稳定和维护。因此,商事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作为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获得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比较推崇商事争议的非诉讼途径解决方式。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充分尊重三个法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辖权,求同存异,进一步推动粤港澳三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衔接。在国家整体构想指导下,粤港澳大湾区在法律适用、司法协助、仲裁、调解等领域已经取得一系列重大成绩。目前,三地根据 “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初步建立起以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特色的中国区际商事司法协助体系。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路径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份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文件:《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其中均提到了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等内容。可以预见,根据该两个“意见”的指引,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将迎来一个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

  广州作为广东省省会及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应积极进行改革探索,将区际司法协助、仲裁协助、跨境商事调解等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具体建议加强下列方面工作:

  一要进一步改革开放,排除制度性障碍,推动粤港澳三地商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具体落地和执行。当前粤港澳三地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已经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跨境商事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司法协助的措施等需要进一步优化,如推动粤港澳三地之间建设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实现司法协助案件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提高大湾区商事司法协助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优化平台,从而优化营商环境。在这些方面,广州具备条件也有责任积极探索。

  二要进一步推动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协调。依据现行仲裁法,港澳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在内地提供仲裁服务,但上海自贸区在最高法院的支持下实现了制度创新,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广州可以考虑推动建立大湾区内“无涉港澳因素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港澳为仲裁地”的制度,还可以考虑推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知名仲裁机构在广州设立办事处,促进两地仲裁服务市场的融合。大力支持和加强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建设,使其不仅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还要走向世界。就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的收案量、仲裁员队伍素质、已经具备的在全国的地位及影响力等方面来看,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走向世界是可以期待的。

  三是在粤港澳大湾区推广建设跨法域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广州民间历史上在亲缘、经济、贸易、物资供应等方面与港澳两地就具有广泛的联系,具备天然的条件建立、推动民间跨法域商事争议解决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也具备条件充分发挥民间和社会各种组织的作用去调解商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方式去有效化解纠纷。首先应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议的互相认可。目前已经建成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且三地就调解员资格、调解员职业操守达成一致,但关于商事调解协议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依然未能建立,因此在这个领域还有较大的空白需要我们去填补。广州作为大湾区中心城市具备条件率先发挥作用,推动大湾区商事调解协议的认可与执行。其次是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跨法域商事争议解决的渠道,如诉讼、调解、仲裁等,让当事人能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方式处理纠纷。支持和鼓励三地律师、公证、仲裁、民间调解组织等社会化运作,构建竞争有序、诚信自律、自我管理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同时应注意到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一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应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粤港澳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手段进行在线商事争议解决。

  四是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首先是跨法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起跨法域的专业化调解人才队伍才能为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发展奠定基础。探索在三地高等法学院校或职业教育设置专门的课程或者商事争议化解专业,推动商事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体系的建立,开展跨法域商事调解程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训练,培养和储备专业的调解人才。三地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跨法域行业协会等成立特邀调解组织,吸纳高校教师、律师等加入特邀调解组织,鼓励退休法官和其他退休法律工作者加入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增强调解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商事争议调解队伍。

  五是跨法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离不开物质保障。要确保跨法域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转并发挥其作用,则必须加大财力的投入和保障。关于经费保障问题,粤港澳大湾区应整体规划,建立起政府支持、行业收费、公益性及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借鉴其他国家经费保障经验,如美国的法院系统有专门的调解经费保障;政府项目拨款、资助;允许设立部分营利性调解机构,如全球最大的专业性、营利性调解服务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就是调解仲裁收费和培训费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调解组织可接受捐款;收取会员费等。根据基本情况可以将资金保障渠道分为:法院的专项纠纷化解资金、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营利性的调解组织或部门等。对于公益性的调解组织可以按照规定提供一定补贴。从而推动跨法域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发展,使跨法域商事当事人能够及时快捷地解决问题。

  (作者蔡镇顺系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教授;于若兰系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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