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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灵活就业主要矛盾,促进劳动力市场高质量就业

来源:光明网
2022-05-03 13:35

  原标题:抓住灵活就业主要矛盾,促进劳动力市场高质量就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2亿人左右,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不仅能够带动就业创业、增加劳动收入,还能促进商业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业态,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要激发灵活就业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动力,就需要不断提高灵活就业的正规化、组织化水平,提升灵活就业者素质,改善灵活就业者劳动生产率,推动新就业形态对灵活就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传统灵活就业的现实困境

  传统灵活就业的概念与国际上“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内涵一致,指的是未被劳动法律和税法覆盖的就业群体,通常缺乏就业保障、福利和劳动法规保护。在社会上,非正规就业通常被认为是工作安排不稳定、收入水平不确定、社会保障不健全的就业模式。

  影响灵活就业高质量发展的因素,一是与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历史有关。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以二元分割为主要特征,城市职工和农村劳动者之间的就业壁垒从改革开放前就长期存在。以农民工为主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灵活就业的比例更高,一些农村劳动者在进城务工等过程中被挤入保障程度较低的灵活就业行列,遇到了工资拖欠、不合理罚扣、扣押保障金、工伤保障缺失等问题,劳动权益保障不足。

  二是制度设计重视正规就业,制度构建初衷与现实差距拉大。在数字经济出现之前,鉴于灵活就业相对较低的就业质量,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国际劳动组织对存在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建议一致,即不断提升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的规范程度,同时推动非正规就业向正规就业发展。国际劳工组织将这一方式称为“单向道路”,意即推动非正规转变为正规,以解决灵活就业低就业质量的问题。而数字经济的出现推动了传统灵活就业向新就业形态升级,劳动者在新就业形态中甚至可以获得高于正规就业的就业质量和个人效用,单向道路与现实发展趋势差距日益拉开,时代呼唤灵活就业领域的制度建设。

  三是传统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低,正规化程度不足,有效需求波动大,搜寻成本偏高,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传统灵活就业者主要是利用线下市场和自己的社会关系网搜寻工作,这种工作搜寻模式效率低、成本高,需求不连续。这导致劳动者常常处于工作不饱和状态,收入水平、人力资本再投资能力等都受到影响。

  以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灵活就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不断进入,以平台作为组织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正成为我国灵活就业中重要且规模不断扩大的力量。一些传统上以灵活就业为主的服务行业,开始由数字平台进行组织,劳动生产率、工作专业性都得到改善,并对包括正规就业在内的整个劳动力市场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全面提高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质量。传统上处于非正规部门或未在劳动、税收相关法律覆盖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正在向新就业形态转移,劳动者就业正规化、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以前处于劳动力市场边缘的就业困难群体,可以借助新就业形态重新成为市场的参与者。例如,数字经济领域的电商、直播等灵活就业形式,提高了部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帮助拓宽了就业选择面;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为失业再就业群体提供了多元化选择;各类数字经济领域的灵活就业,如云客服、人工智能标注师等打破了就业时空限制,帮助偏远地区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借此获得就业机会。

  另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很多高知识、高技能的群体,如大学生、已经有多年工作经验的白领、有一技之长的自由职业者等,也在尝试以新就业形态的工作作为职业转型或创业的起点。这一类劳动者灵活就业给他们带来的收入回报可能远高于传统受雇于单位的正规工作的回报,因此进入灵活就业是他们出于收入和职业发展的主动选择。

  笔者梳理某直辖市2021年全年“12345接诉即办”新业态灵活用工劳动权益投诉数据显示,涉及以平台为组织基础的新就业形态的投诉占全部劳动权益投诉的比例不到0.5%。同时,根据某外卖骑手平台活跃骑手人数计算的劳动权益投诉发生率仅为万分之三。这说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并非是该领域的主要矛盾,政策探索的方向应该在尊重市场探索基础上,对新就业形态中违反劳动权益保障底线的行为,如工资拖欠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在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规范和支持之间,还应该以支持为主,使新就业形态能够在就业岗位创造,提升灵活就业正规化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供给需求匹配效率,增强劳动者抵御不确定性等诸多有利于社会进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相关监管政策影响,新就业形态发展速度相对有所下降。一方面,平台经济发展速度减缓。以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的创业项目受到投资关注的热度下降,平台经济向服务业其他行业的“扩面”效应减弱。这意味着在尚未完成数字化、平台化的服务业出现新就业形态的趋势在减弱。另一方面,近年来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各类监管不断加强,在劳动领域加大劳动权益保障力度呼声不断,但政策推动方向可能造成市场探索出的运行模式无法延续,企业人工成本大幅度提升,导致进一步扩展就业范围的意愿减弱。

  在现实中,确实有大量在传统灵活就业中的劳动者通过进入新就业形态实现了就业质量的提升。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是以农民工为主的次级劳动力市场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但要用好这一契机,还需要社会各界跳出既定思维框架,创新思想观念和制度构建,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对制度规范做出调整。

  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发展呼吁新保障措施

  工资报酬是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劳动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包括拖延支付应付工资、克扣工资、离职不结算工资等问题。工资报酬安全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底线,对于任何形式的拖欠均应予以治理和制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投诉的另一个主要方面是劳动合同及用工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关系不明确、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实际工作情况与合同约定情况不符等。目前我国已经在推动新就业形态标准合同建立,并以多种措施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双方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等。此外,工伤及职业病投诉尽管占比总体较低,但造成的职业伤害对劳动者影响较大。这部分投诉问题主要包括用人组织不申报工伤,平台未投保商业意外险,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可能会被用人组织辞退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提供了新途径。

  就业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过去几年,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用数字技术,结合我国的人口和市场需求规模、城市化发展,共同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既使普通劳动者享受到了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也在出行、就餐、配送等各个生活场景中为大众提供了切实便利。应认识到灵活就业的就业质量短板,抓住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主要矛盾,在尊重市场规律和保障民生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继续依靠市场力量发挥其重要价值。

  (作者:张成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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