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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湖南日报
2022-04-28 08:18

  原标题: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重大契机和重要途径。当前,尤其需要在法治保障层面着力完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理清政府责任链条、健全市场监管机制,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稳致远。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在于有法可依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需要完善公平、透明、统一的市场法规制度。

  高效整合现有市场监管规范体系。应统一现有与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标准、制度规则,比如统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确保消费服务质量统一体系;同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存量政策、法规开展全面自查,对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和做法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尤其是要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遏制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及时建立新兴行业制度和规则体系。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应用行业还处于立法的“导入期”,亟需弥补市场竞争的法治短板与空白。应加快修订《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新兴行业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保障新兴行业的良性竞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化发展。

  切实推进对制度和规则体系的科学评估。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相关制度规则应进行科学评估,强化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区域、领域、行业走访,组织专家论证会、专题座谈,开展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提高评估的针对性、实效性;确立评估改进机制,形成评估与制度规则建设之间的良性循环。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核心在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各级政府必须提高履职效能,通过构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市场形成发展合力。

  实现政府部门从“权力导向”到“责任导向”的转变。政府部门是统一大市场的监管者,应合理平衡统一大市场的活力与秩序,明确政府监管职能的责任属性而非权力属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防止因管得过死导致统一大市场不够活跃。

  坚决扭转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现象。统一大市场 “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本质上关乎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为此,应完善政府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确保政府部门在合理、合法、合比例的行政法治原则之下展开市场监管活动,防止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

  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调的政府监管体系。为激发统一大市场的活力,监管部门应强化联动,统筹执法资源、统一执法标准与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构建“线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互认”的监管体系。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政府在监管市场运行中,应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综合监管执法方式、加强各类监管衔接,提升监管效能。

  健全监管规则。推进修订市场监管行政法律,创新建立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领域市场监管规则,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清理妨碍有效监管的法律规范,完善市场监管规则体系。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执法机制。落实行政监管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分解执法职权,加大对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监管。

  提升整体性监管效能。市场监管要做到精准、方便、高效,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对企业实施信用风险监管分类;对新业态模式坚持“互联网+监管”市场监管方式,建立容错机制,避免监管“一刀切”,在包容基础上审慎监管。

  (刘期湘 刘玉杰,作者分别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湖南工商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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