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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体育事业发展瓶颈难题——解读新修订的体育法

来源:法治日报
2022-06-28 11:13

  原标题:破解体育事业发展瓶颈难题(主题)

  解读新修订的体育法(副题)

  法治日报记者 蒲晓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奠定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制度根基,自1995年颁布施行以来,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2016年曾两次对这部法律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整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新发展阶段,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体育改革发展的战略定位,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对体育的需要还存在差距。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修订体育法显得尤为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体育法修订,坚持实事求是和问题导向,加快构建体育事业新发展格局。一方面,全面总结吸纳体育事业发展重大经验成果,将适应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可行的重要举措固化上升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体育领域的短板弱项,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为引领我国体育事业深入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着力破解体育事业发展瓶颈难题。

  进一步明确体育事业未来发展原则方向

  新修订的体育法篇章结构更加完善、条文更加充实丰富,覆盖体育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

  郭林茂说,总结这次体育法修订的内容,呈现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增”的内容多。新修订的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加至12章、122条,特别是增设四章分别对“反兴奋剂”“体育仲裁”“体育产业”和“监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搭建起较为完善的体育法治基本框架,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制约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短板难题。

  “补”的内容全。总结吸纳体育事业发展重大经验成果,重点补充“总则”“竞技体育”“保障条件”等章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体育事业未来发展原则方向,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并较大程度地加强完善保障措施,加大保障力度。

  “改”的幅度大。将“学校体育”一章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拓展完善优先保障范围,推动形成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协调融合发展格局;将“体育社会团体”一章修改为“体育组织”,充分发挥体育组织自治功能,激发体育组织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此外,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较多修改,完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

  为广泛开展全民体育运动提供制度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体育事业。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中央文件也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这次体育法修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人民群众是发展体育事业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也应是体育事业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体育事业发展惠及全体人民,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贯穿始终的重点和主线。”郭林茂说。

  郭林茂指出,此次修订把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作为修法重点,进一步突出体育法的社会法属性。新修订的体育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为广泛开展全民体育运动提供制度支撑:

  明确体育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规定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促进体育资源开放共享;明确提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增设专章规定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为重点人群参与体育运动提供特殊保障

  更加突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还体现在为重点人群参与体育运动提供特殊保障。

  例如,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将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1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等。

  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认为,新法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对学校体育锻炼提出刚性要求,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增加“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等规定,防止部分学校因重视文化课而忽视体育锻炼的现状,保障青少年体育运动时间,提升青少年体质。

  焦洪昌指出,将青少年群体在章名中独立列出,足以看出国家重视青少年体育权益保护。新增“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体育培训”等条款,对青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外的体育教育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扩大了青少年体育权益保障维度,强化权利保障力度,从宏观上对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作出新的诠释,让“少年强则国强”更好地从口号变为现实。

责任编辑: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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