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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启动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来源:中工网
2021-08-31 19:18

  据浙江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浙工之家”消息,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

  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排查化解突出矛盾,查处违法案件,纠正违法行为,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专项执法行动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专项执法行动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执法行动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女职工较多的纺织业、服装制造业、化工、箱包、制鞋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企业。

  (二)专项执法行动内容

  1.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重点检查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情况,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情况,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情况;

  2.女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

  3.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5.女职工产假待遇情况;

  6.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情况;

  7.女职工组织建设、心理健康维护的情况;

  8.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的情况;

  9.其他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下面,一起来学习吧~

  1.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包括:(1)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2)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4)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微手册(修订版)》

  2.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

  5.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7.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

  8.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9.什么是工作场所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婚育状况,在招聘、录用、工作岗位安排、工资福利、培训、晋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社会保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区别对待,损害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机会、待遇的行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修订版)》)

  10.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1.什么是工作场所性骚扰?我国为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或由工作产生的性骚扰行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实施性骚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2.职工如何参与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1)参加学习和培训;(2)了解自身权益;(3)承诺不实施性骚扰行为;(4)参与、监督防治性骚扰机制的实施;(5)积极与性骚扰行为作斗争。(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修订版)》)

  实施步骤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各地要宣传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同时,要组织动员用人单位认真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要及时整改。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用人单位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对近年来曾发生女职工权益维护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将成立专班适时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调研指导。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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