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工会运用《民法典》助职工化解劳动争议 - 工会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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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工会运用《民法典》助职工化解劳动争议

来源:中工网
2021-04-26 17:31

  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由谁赔偿?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应由用人单位“买单”。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圭峰会城总工会的劳动争议义务调解员林珊运用《民法典》,仅用一天时间就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

林珊(左一)接受企业职工上门咨询 单位供图

  3月初,林珊接到了职工杨某的咨询电话。杨某称,他在工作中与送货司机发生争吵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货车司机右手受伤。在货车司机的要求下,公司赔偿了3000元。公司认为,杨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于是向杨某追偿赔偿款。但杨某认为货车司机存在挑衅行为才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况且自己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货车司机的赔偿款应由公司承担。双方争执不休。

  在了解杨某的诉求后,林珊于当天下午到该企业调查。该公司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表示,当时杨某确实和货车司机因货物摆放位置问题而发生争执,经在场同事劝说,双方本已平息怒火。没想到,在司机卸完货打算离开时,杨某故意推倒司机致其受伤。公司为息事宁人,只好给司机先行垫付医疗费。公司认为此事责任全在杨某,理应由他承担赔偿款。

  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吗?林珊在向区工会律师请教后得知,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 若员工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可以向员工追偿的。

  当晚,林珊致电杨某释法解疑。杨某虽然是因执行工作任务与货车司机产生冲突,但杨某愤愤不平而推倒货车司机的行为,已完全超出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和采取措施的合理限度,属于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某听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表示3000元赔偿有点多,希望工会出面,与企业再协商。

  在征求双方意愿的情况下,第二天上午,林珊和该企业工会主席一起组织杨某和主管进行调解。最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各让一步,公司和杨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款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在一天内化解。

  林珊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工会劳动争议义务调解员,她基本每月都参与调解一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中,要让劳资双方都信服,就得不断学习,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条文。从今年起,新会区总工会集中组织大家学习《民法典》,这起劳动争议正是自己利用《民法典》开展调解的一起案例。

  自2018年起,江门市总工会在各市(区)、镇(街)及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打造了劳动争议义务调解员、劳动关系信息员和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分队三支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工会积极作用。在调解中,这些活跃在基层一线的工会劳动争议义务调解员各施所长,力求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据统计,目前三支队伍各组织专兼职人员达1500余人,参与调解劳动争议1280余件,涉及职工人数2558人次,调解成功率为89%。(据《南方工报》报道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通讯员 屈静)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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