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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并不等于放弃权利

来源:中工网
2022-05-25 10:18

  【案情介绍】

  何某于2020年7月13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2021年何某未休过年休假,也未申请休年休假。2022年3月10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向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律师解答】

  首先,何某作为该公司职工是否享有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何某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因此自2021年7月13日起有权享受5天年休假。

  其次,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申请和放弃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知,第一,用人单位享有单独决定劳动者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并未要求协商一致,因此可以无须征得职工同意;第二,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劳动者,即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因此,该公司规定需申请才可享受年休假以及未申请视为放弃年休假的规定无效。

  那么,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怎么办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知,如果公司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经过职工同意,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职工若是放弃年休假权利,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本案中,该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该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何某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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