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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员工不愿随迁,企业是否要支付补偿?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2-05-12 07:23

  【法问】

  原标题:员工不愿随迁,企业是否要支付补偿?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友婷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来深务工人员,多年来一直在深圳生活、工作,孩子也随迁来到深圳读书。然而,今年春节过后,我回公司上班,得知公司因租约到期,要搬到东莞。

  东莞离我家太远了,如果我不愿意去,请问公司需要给我支付补偿吗?

深圳 张女士

  为您释疑

  张女士您好!

  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近几年司法实践及生效法律文书主流裁判观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企业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

  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本行政区域,企业搬迁地址属于同行政区域,公共交通可以到达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不是同一行政区域,如果企业搬迁在不同行政区域,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难以消除的,且无法协商一致,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前提是判断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者不去,就是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时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者不去,就属于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安排,且可按规章制度对违纪劳动者进行处理;此时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将很难得到支持。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您的公司从深圳搬到东莞,属于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以支持。不过,裁判指引只是基本的判断标准。因搬迁导致对您的工作生活产生多大影响,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司如有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也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因素。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道君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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