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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留下遗嘱,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由三个女儿继承,儿子却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为了父母遗产 兄妹对簿公堂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22-05-06 09:59

  原标题:父母生前留下遗嘱,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由三个女儿继承,儿子却质疑遗嘱的有效性——(引题)

  为了父母遗产 兄妹对簿公堂(主题)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父母均留下代书遗嘱,都称要把自己拥有某公司的股份赠与三个女儿。儿子却不予认可,认为两份遗嘱均不合法。为此,四兄妹对簿公堂。

  原告:要求继承父母生前拥有的股权

  康某与张某夫妇是石家庄市某村人,于2011年6月共同持有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0.0601%的股权,二人育有康优、康良、康丽、康红(均为化名)四兄妹。

  2011年4月11日,张某由康某代笔写下遗嘱:“我已经90岁,这些年来我们老俩的生活都是三个女儿照顾。现在我头脑还清楚,等我老了之后将我名下的全部财产给我的三个女儿。”代书人康某,杨某某、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

  2015年5月5日,康某在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由他人代书遗嘱:“我自愿将我和我爱人张某(已去世)在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东资格,在我去世之后由大女儿康良、二女儿康丽、三女儿康红继承。”

  2019年1月康某去世后,兄妹四人将老人后事料理完毕。康良等三姐妹要求按照两位老人遗嘱继承股权,但哥哥康优不理不睬,拒不配合。康良三姐妹遂将哥哥康优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按遗嘱对相关股权进行分割。

  被告:两份遗嘱均不合法

  看到三个妹妹将自己告上法庭,被告康优十分气愤,称对两份遗嘱均不认可。

  康优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出具的张某遗嘱未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有虚假的地方,书写人和见证人均为本案具体受益人和利害关系人,应为无效遗嘱。康某的遗嘱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具,当时被告在外给康某租了房子,并由被告在跟前照顾,后康某搬出住在养老院至去世,遗嘱是在这个期间受到挟持出具的。

  被告还称,两份遗嘱均为张某、康某去世后在家中公开出现,遗嘱中出现的多年由三个女儿照顾生活与事实不符。这么多年父母均是由被告照顾,各种费用也是由被告负担的,且父母丧葬费都是被告一家承担。对此说法,原告均拿出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两份遗嘱真实有效,老人股权由原告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登记在张某名下有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0.0601%的股权份额,张某曾于2011年4月立遗嘱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给三原告,康某也于2015年以律师见证的方式立下遗嘱,自愿将其与张某在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东资格在其去世之后由三原告继承。张某所立遗嘱有两位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且证人出庭证实张某立遗嘱时意识清楚,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故对该遗嘱法院予以采信。张某去世后,康某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并且有律师见证书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康良等三姐妹共同拥有父母所持有的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份。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某由丈夫代笔写下遗嘱,并由两人见证人在场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因此法院予以认定。康某的代书遗嘱在律师事务所经过律师见证,保证了立遗嘱过程的真实性,法院也予以认定。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在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避免出现遗嘱不合法情景,引起日后不必要的矛盾。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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