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将受何种处罚? - 权益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将受何种处罚?

来源:中工网
2022-04-29 09:25

  近日,在冲刺上市的关键时刻,某公司一门店因违法使用童工被罚款1.25万元。该新闻一冲上微博热搜,公司立刻受到多方责难。违法使用童工将受到何种处罚?对用工单位有何启示?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时福茂和张勇。

  非法招录童工将受重罚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福茂是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得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荣誉称号。时律师说,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时律师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因此,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由于非法使用童工并致其伤残,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较高数额的罚款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吊销该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可构成犯罪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张勇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是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张法官说,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依法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了4种立案追诉情形:(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张勇说,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以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未成年阶段正处于生长发育期,因此过重的、长时间的和过于紧张的劳动,会对未成年工的生长发育造成影响。不良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也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工作,并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护。

  劳模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

  时福茂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制度,那就会将童工直接挡在用人单位的大门之外,防止童工的产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填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本法第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完全可以筛查出哪些人是不应当使用的童工,进而消除童工现象。与此同时,家长应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与其他社会成员及单位一起共同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余翠平)

责任编辑:宋新雨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