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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道·专题 | “羡慕按时发工资”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任性”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2-04-26 13:56

  原标题:工道·专题 | “羡慕按时发工资”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任性”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工资按时发放”,其同事评论“我也羡慕”,两人竟一起被公司开除!

  事件回顾

  4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张女士在网上发帖称,20日上午,因与朋友谈论到工资,她就在自己朋友圈中发布了一则“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的消息,结果当日下午就被开除,且评论该条朋友圈的同事也一同被开除。

  根据照片显示,康宁医养中心开除通报:因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公司:开除另有原因

  员工:不认可公司说法

  该事件立刻引起网络热议。4月22日,当事医养中心回应:当事员工处于试用期,不服从管理,一人曾拿错给老人的药,顾及到二人的护士背景,遂用乱发朋友圈这个理由开除,本意是为她们着想。

  随后,被开除员工也发声:两人都有护士资格证,在医院工作多年,绝不认可公司“专业水平不合格”的说法。

  公开报道显示,康宁医养中心是由商丘市睢县中医院出资兴建的集医疗、养生、养老、康复、保健、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民生项目。

  天眼查信息显示,其背后的睢县康宁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历史股东信息一栏中,睢县中医院于2021年6月退股。

  官方最新通报:

  责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整改

  4月23日晚,河南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最新通报:4月21日15时,张某、彭某到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开除,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张某、彭某自2022年2月19日到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入职,该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彭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开除两人时已将工资进行结算。

  在调查取证后,22日13时,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张某、彭某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已于22日15时将两人经济赔偿金支付到位,监察大队将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看到这,你是不是还对工资发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遇侵权该如何维权等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很关心,我们采访了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律师,并帮你整理了一些职场维权小知识。 ↓ ↓ ↓

  关于工资发放,法律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所谓“无故拖欠”,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发工资?

  程阳律师分析,工资缓发,实质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为此,如果公司确实需要缓发,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程阳律师表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解除理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和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理由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第二,解除的程序应当是合法的,包括通知工会以及通知本人;第三,解除的举证责任是单位要承担的,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解除的理由、程序均合法。

  劳动者如企业遇拖欠工资或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维权?

  程阳律师表示,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者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寻求工会帮助,或向劳动监察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如果单位是欠发工资,劳动者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随着事件在网络不断发酵,不少网友建议当事人采取仲裁手段解决,当事人回复网友称“准备去”。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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