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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遭多次拒绝 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来源:中工网
2022-02-09 07:05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06年8月28日入职某轮胎(上海)有限公司,在销售部担任课长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并考虑何某经验、技能、工作业绩等,可以对其工作职务及岗位进行调整。2017年7月,公司与何某进行面谈,表示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将增设新渠道开发部,拟安排何某至该新部门工作,同时公司表示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与此前并无大的差异,均属销售范围,工资待遇也与之前无大的变化。次日,公司将调岗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何某,并要求何某于7月19日到新部门报到,何某回复表示拒绝调动。随后,公司向何某连续三天发送了警告书,要求何某至新部门报到,何某仍然回复表示公司调岗理由不合理,拒绝到新部门报到。7月30日,公司以何某严重违反就业规则规定为由向何某送达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仲裁不支持其请求,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何某认为,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自己已多次向公司表示不愿意调动至新部门,公司仍单方强制其调岗调薪,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辩称,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置了新部门,并且已经向何某充分说明了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等与之前都没有大的变动,公司在此基础上有权对何某行使用工自主权。

  裁审结果

  何某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亦属销售范围,劳动者理应可以胜任。公司承诺调岗后的职务、工资待遇基本不变,何某拒绝服从公司的合理工作调动,公司为此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能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合理合法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也应予以配合。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合理的原因提出调岗,诚恳积极地与劳动者沟通,且未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条件,则应视为该调岗行为合理合法。劳动者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如果规章制度规定该行为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据劳动报消息 何永强)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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