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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授权卖了自家孩子房无效

来源:法治日报
2021-11-07 09:48

  原标题:伪造授权卖了自家孩子房无效 

  法治日报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葛东升 朱俊

  2020年,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刚回到家乡江苏靖江,发现唯一住房即将被司法拍卖,自己也上了失信名单,就业困难。原来,2008年,其父老王与其母刘某离婚后欠下数十万元外债无力偿还,就与债主签订抵债协议将当时还是初中生的小王名下的房产抵给债主,甚至伪造了一份有小王签名的授权处分房产的委托书以博取债主信任。之后,老王没有还钱也没有将房屋过户给债主。

  2015年10月,债主拿着借条、抵债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将老王、小王告上法庭。当年12月,法院综合授权委托书及抵债协议的内容,缺席判决,判决老王归还债务80万元,小王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46万元债务。

  而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小王一直在外地上大学,母亲刘某也随其在外打工,两人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小王毕业回到靖江,才发现自己名下房屋已被查封,且由于未主动履行上了失信人名单,找工作四处碰壁。2020年10月底,一脸愁容的小王走进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向检察官倾诉了自己的遭遇。

  “小王1994年8月出生,2009年3月只有14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委托他人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有效吗?”负责审查材料的检察官察觉到其中的不对劲。

  鉴于小王面临房屋即将被拍卖、就业受阻的困境,检察官首先调取原审卷宗,查明授权委托书及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再前往公安等部门核实小王的出生日期,最终确认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小王仅年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若监护人无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则属于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定为无权代理,其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老王为偿还自己的债务以小王名下的房产抵债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2020年11月20日,靖江市检察院在查明事实后,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并删除小王失信信息的建议。当年12月,法院采纳该院发出的建议,中止执行并删除了小王失信信息,为小王解决了就业“危机”。

  与此同时,检察官继续围绕抵债协议形成过程、房产购买、登记情况展开调查,调取相关书证、依法询问债主及老王,固定相应证据,并将授权委托书、抵债协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小王根本没有委托父亲老王处分房产。

  综合调取证据,检察官认为,老王伪造授权委托书,擅自处分未成年儿子的房产,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房抵债协议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相应民事判决应予撤销。

  2021年1月,靖江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重新审理原案。2021年9月2日,法院经过重新审理,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用再对其父亲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涉及小王的执行案件也被撤销;同时对原告与老王之间的债权债务重新作出认定。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诸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监护人作为侵权行为人的案件尤为特殊,该类案件发生时,未成年人因年龄、智力以及监护制度自身特点的限制,往往无法及时启动维权程序。待成年后,又因时过境迁,相关证据多已灭失,即使启动维权,也难以胜诉。此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充分运用检察调查核实权,查明事实,让当事人在未成年时受损的权益得以修复,对弥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切实保障未成年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近5年来,靖江市检察院共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34件,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人35人,为未成年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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