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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调岗突袭 广州34员工集体说“不”

法院:用人单位违法应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2021-10-27 08:09

  中工网讯 据南方工报消息,原本一直在广州南沙工作,突然收到公司短信通知要求两天后调岗至东莞。面对公司随意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莞某美速递公司就因对李某等34位劳动者异地调岗引发纠纷。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美速递公司向李某等人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突然发布调岗通知

  称“逾期报到视为自动离职”

  李某于2020年2月6日入职东莞某美速递公司,根据安排,在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南沙中转仓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6日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李某的工作地点是“公司”,公司有权安排李某在某美速递公司关联、下属机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等情况,有权对李某进行岗位调整等。

  2020年9月3日,某美速递公司发布场地搬迁通知,要求南沙仓当晚停止运营,集中搬至东莞虎门仓。9月4日,某美速递公司结算并发放李某8月及9月1日-3日的工资。9月6日,某美速递公司行政部经理微信回复人事部员工:“熊总开会都跟大家说了:‘工资都发了,至于他们所说的赔偿,只能自己去申请劳动仲裁了’”。9月11日,某美速递公司通过群发手机短信通知李某应于2020年9月13日前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逾期视为自动离职。李某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后,李某等34位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美速递公司向李某等34位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美速递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双方就调岗未达成一致协议

  “已事实解除劳动关系”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某美速递公司主张其拥有自主用工管理权,有权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或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但该调岗行为导致李某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更,该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变更工作地点会对李某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影响,某美速递公司并未对此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例如提供交通车辆、调整通勤时间、提供宿舍居住或给予相关补贴。某美速递公司应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地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某美速递公司主张李某不到新岗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缺乏法律依据。结合某美速递公司对李某的工资结算及行政部经理微信回复内容可知,某美速递公司已经事实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南沙法院依法判决某美速递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

  企业异地调岗应考虑适当性和必要性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工作地点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劳动者建立家庭和社会交往的重要依托。企业随意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异地调岗时,应当从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平衡考量企业经营利益以及对劳动者家庭生活及社会产生的影响,而不应随意进行变更或调动。面对违法异地调岗,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王君 吴媚)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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