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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增加工作量 单位据此解聘违法

来源:中工网
2021-10-19 07:42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就我每天的工作量有着明确的约定。四个月前,公司因为业务量大幅增长,未经与我协商,就多次增加我的工作量。由于增加的工作量超出了合理限度,我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超负荷工作。因该状况难以改善,且自己的身体难以适应这样的劳动,我向公司提出过异议。但公司坚持其既定工作安排,我不得不拒绝的要求。可是,公司近日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已在公司工作了两年的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读者:刘慧慧

  刘慧慧读者: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基于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即使变更也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变更,尤其是进行大幅调整,更应当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

  结合本案,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你的工作量,无疑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公司未和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甚至在你提出以后仍固执己见,无疑与之相违。

  同时,鉴于公司增加不合理不科学的工作量,使得你在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任务,你要完成增加的工作任务,只能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负荷延长工作时间,可以确认公司的做法构成变相强迫劳动,你有权依法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对法律规定的违反。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两年,公司应当按照你的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四个月的赔偿金。

  廖春梅 法官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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