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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控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2021-09-25 15:02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如果在疫情管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按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2月1日,吕一(化名)入职某玻璃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19年12月,该玻璃厂通知吕一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后,吕一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用人单位不应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请求裁决某玻璃厂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发2020年2月至申请仲裁时的工资。

  劳动仲裁委认为,2019年12月,某玻璃厂通知吕一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不支持吕一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陈艳杰表示,某玻璃厂自2020年1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020年,河北省自4月30日起将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由于吕一与某玻璃厂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界于疫情管控期间,按照上述规定,吕一与某玻璃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于2020年4月30日终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某玻璃厂与吕一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某玻璃厂应向吕一支付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生活费。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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