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18年4月1日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2021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我没跟公司续约。
经统计,我在公司工作的三年间,每天工作9个小时。有时候,公司还会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因考勤记录掌握在公司手里,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延长您的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安排您工作,但从未向您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您补休,其行为是违法的。
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您索要加班费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且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仲裁或法院责令公司提供相应的考勤资料。
(劳动午报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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