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承诺“年底双薪”,劳动者可否据此主张权利?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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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承诺“年底双薪”,劳动者可否据此主张权利?

来源:中工网
2021-09-18 13:57

  案例:2015年5月,小陈在人才市场上看见杰瑞公司的招聘广告:缴纳“五险一金”,工资3500—5000元,年底双薪。小陈通过杰瑞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总监面试后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小陈的工作岗位为机床编程,每月工资5000元,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未提及招聘广告中关于“年底双薪”的相关事项。劳动合同到期后,杰瑞公司决定不再与小陈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小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后,与小陈解除劳动关系。小陈向杰瑞公司索要招聘广告中承诺的“年底双薪”,被杰瑞公司拒绝。杰瑞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底双薪”,小陈提出的要求为无理要求。

  汪律师说法:小陈是否可以依据杰瑞公司招聘广告中“年底双薪”的承诺,主张权利,关键是要明确招聘广告的性质。招聘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招聘广告的性质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发出人作出承诺,也不能要求发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招聘广告的内容未被列入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即没有履行招聘广告中相关内容的义务。小陈入职杰瑞公司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对“年底双薪”作出相关约定,且该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小陈及杰瑞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小陈无法依据杰瑞公司招聘广告中 “年底双薪”的承诺,向其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往往会写明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厚的福利待遇等条件,从而吸引更多的劳动者来应聘。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般情况下,招聘广告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招聘广告中的优厚条件落实到劳动合同中,这样才能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为了吸引更多的求职者而随意发布招聘信息,甚至虚假承诺。当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内容明确,从形式上符合要约的形式时,招聘广告也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为法律意见)

  (据山西工人报消息)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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