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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天气“肇事” 《民法典》助你维权

来源:中工网
2021-09-16 11:27

  枯树砸车、房屋漏水、窨井“吞人”……由于台风、暴雨等极端灾害天气造成的“侵权”谁来担责?《民法典》里有具体维权规定。

  被路边树木砸伤怎么办?

  近期,秋台风给不少地区带来了狂风暴雨。如果遇到树木折断、广告牌砸车伤人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路边树木的管理人为市政园林部门,小区内部树木的管理人为物业公司。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已经对树木尽到了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暴雨致房屋漏水怎么办?

  针对租赁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依据上述规定,确认由谁来承担房屋损失的关键在于租赁房屋损毁的原因。暴雨侵袭造成租赁房屋损毁而非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的,可归于自然损耗的范畴,应由出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

  对于自住房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上述规定,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时,业主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漏水时间是否超过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房屋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超过保修期的,因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但在遇到紧急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窨井“伤人”找谁赔偿?

  暴雨连降、排水不畅等共同作用下,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甚至缺失等可能引起侵权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窨井管理人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溺亡等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公众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经过危险区域时留意警示标识,履行好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监护义务,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泡谁担责?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预防和补救两个方面。在非雨季期间,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修,确保排水畅通。在雨季来临时,物业公司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比如准备沙袋、抽水机等防洪设施设备;随时关注并根据气象部门的警报向业主发出通知;险情发生后采取劝阻车辆进入地库、关闭地库门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物业公司在以上方面履职尽责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据浙江工人日报消息 张兆利)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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