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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公司股东变更了,原有劳动关系受影响吗?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9-16 07:46

  【法问】

  原标题:公司股东变更了,原有劳动关系受影响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嫱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家外国独资企业职工,现在有一家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100%收购我公司的外方股权,企业性质将由外资企业完全变成内资企业。

  请问,股权转让后,原有职工工资、工龄、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会不会发生变化?企业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我们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青岛 王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公司因股权转让引起股东变更,劳动关系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的工资、工龄、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不会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发生改变,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之前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得轻易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知,股东的变更若导致公司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公司不能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浩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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