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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成员冬泳受伤,群主被判赔偿;微信群有人出车祸,群主不需担责——

群主担责的边界在哪儿?

专家认为,群主负责群管理,并不等同于活动组织者;群主、群成员及网络平台均应是群组行为的责任主体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9-16 07:41

  原标题:群成员冬泳受伤,群主被判赔偿;微信群有人出车祸,群主不需担责——(引题)

  群主担责的边界在哪儿?(主题)

  专家认为,群主负责群管理,并不等同于活动组织者;群主、群成员及网络平台均应是群组行为的责任主体(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旭

  阅读提示

  “群员违规,群主担责!”“微信群中出现这些内容,一旦发现,群主将担责,已有人被判刑”“公安提醒:群聊有这3种违法行为,群主要担责!”……部分自媒体文章将“谁建群谁管理”误读成“谁建群谁担责”。法律界人士认为,互联网群组中,不只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群成员、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都是责任主体。群主不应成为其他责任主体转移责任的“背锅侠”。

  QQ群主张靖阳去年12月组织冬泳,成员被废弃鱼钩刮伤脸部,治疗费用花了8.6万元。今年8月12日,当地法院判张靖阳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赔偿4.3万元。8月13日凌晨2点,张靖阳发出群公告“服务时不念着好,出事了就追我责,伤心!痛心!解散!”10分钟后,张靖阳将群解散。

  该案主审法官张文英认为,张靖阳对判决有误读,被追责的原因是其为活动的组织者,而不是因为其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的身份。

  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等。

  近年来,群主被约谈、被刑拘的案例屡屡被媒体曝出,一时竟形成了“谁建群谁担责”的误读,甚至有部分群主怕摊上事,纷纷将群组解散。群主到底该负哪些责任?这引发了争论。

  为何一个担责、一个不担

  53岁的张靖阳是国家三级运动员,酷爱冬泳。2013年11月,他将结识的7名冬泳爱好者拉在一起,组建了一个QQ群,平时相约一起冬泳。一个拉一个,进群的人越来越多,顶峰时达93人。每次,他将冬泳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发在群里,报名参加的成员需支付30~50元不等的餐费和车费。

  去年12月,一名冬泳爱好者不幸被废弃鱼钩刮伤脸,治疗费用花了8.6万元,该爱好者因此将张靖阳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的理由是:活动地点明确禁止游泳,张靖阳仍将此地选为活动地点;作为组织者,理应对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半侵权责任,赔偿4.3万元。

  9个月前,“自驾游”微信群成员李锋参加自驾游,出了车祸。群主赵泽明被索赔,法院判其不担责。法院审理认为,赵泽明不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没参与其中,还在群里公告说明,该群不组织或承办任何线下活动,仅做交流使用。因此,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两个群主一个担责一半,一个不担责,这是为何?张文英法官表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出台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负管理责任,不是所有责任。”张文英进一步举例说,群里有人侮辱他人,群主制止,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群员在群里散播谣言,群主制止并将其踢出群组,不会被治安处罚;群员涉嫌刑事犯罪,群主行使监管职责,主动上报,在主观上不构成间接故意,就不会被当成共同犯罪。一句话,群主只负管理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群主成转移责任的“背锅侠”

  “群主有服务群成员的义务,也有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群主只有在自己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且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才会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张文英说。

  然而,她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群内出了事,被告的大多是群主。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所谓谁建群谁担责,应当是负相应管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说,互联网群组中,不只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群成员、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都是责任主体。现实中,群主成了其他责任主体转移责任的“背锅侠”。

  赵泽明觉得,群主可以移出任何群成员,也可以决定哪些成员可以进入群组。群成员习惯了有事情、有需求找群主。这让群成员忽视了后台的监管责任,将群主的责任被放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法律明确了不得违法的对象包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只是针对建立者和管理者。然而,“群员违规,群主担责!”“微信群中出现这些内容,一旦发现,群主将担责,已有人被判刑”“公安提醒:群聊有这3种违法行为,群主要担责!”……部分自媒体文章将其误导为群主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主要责任。

  平台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早在2000年,我国就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传播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9类信息。这也被称为“九不准”。

  事实上,这些违法行为在现实中就不被允许,而且有相应的处罚。同样,在互联网群组中也不被允许。并不只是针对群主,还包括信息服务提供者。

  “一是疏于管理造成损害后果,二是管理中有没有主观过错。”张文英表示,司法实践中,通常判断群主是否担责有两个标准。如果群主有主观故意,不作为、慢作为,一定要被追责。但是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密切关注,只要群主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责任,而更多地需要平台加强监管。

  2021年1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正在完善、细化法规,让群组认责判定更明确清晰,同时也明确了平台该尽的职责。”孟宇平说。此外,孟宇平提醒群主,在群里转载“九不准”不能免责,主动劝阻、处理并及时上报才是正确的管理做法。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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