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1年11月1日,李某入职某公司。
同月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并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一月内,李某未向某公司提出离职,某公司未解聘李某,则合同自动续签。
2011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某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11年11月3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并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一月内,李某未向某公司提出离职,某公司未解聘李某,则合同自动续签。
即合同期限届满后除履行期间变更外,其他条款均不发生变更,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李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某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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