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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天然气9000立方米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河南禹州: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来源:检察日报
2021-09-07 09:02

  原标题:盗窃天然气9000立方米是否属于情节轻微(主题)

  河南禹州: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副题) 

  检察日报讯(通讯员甄炎龙)“今后我们一定严格遵纪守法,做到守法合规经营。”近日,在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举行的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上,涉案企业主李某等三人承诺。

  李某、宋某、王某系禹州市某青灰瓦厂经营者。今年5月以来,为节省经营成本,他们利用强磁铁干扰天然气计量表的方式,盗窃天然气共计9000余立方米,价值2.8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李某等三人刑事拘留,并提请禹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检察长汪伟宏承办了这起涉企案件。 

  办案过程中,禹州市检察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一案一评估机制,采取书面审、网上查、电话询、实地走等方式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发现该青灰瓦厂员工10余名,受暴雨、疫情影响产品积压,企业负担工资、利息等成本压力巨大,仅用气成本每月就在10万元以上,且案发后天然气公司停止对其供气,企业已长期停工。

  汪伟宏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及时复工复产有利于稳就业,遂建议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三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他们能够正常处理生产经营事务,筹措资金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同时,在该院的多次调解下,被害单位与李某等人达成和解,李某等人支付赔偿款后,被害单位恢复供气,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禹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涉案金额2.8万余元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能否适用相对不起诉有分歧。汪伟宏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认为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涉案企业一直守法经营,因经营困难才间歇性盗窃天然气,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已经积极退赃,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确保办案效果,禹州市检察院主动邀请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被害企业代表、律师等,对这起拟不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意见。最终,该院依法对李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公安、税务等人员到涉案企业参与公开宣告,取得良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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