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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为企业用工立下规矩

来源:中工网
2021-09-05 15:34

  据劳动报消息,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强大的动力。

  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用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你知道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到底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企业应如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应向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哪些人会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一责任人”是指董事长还是总经理?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总则的第五条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同时,在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那么,这个“主要负责人”又是指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

  企业应如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人问: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还有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其实本市的相关要求更加严格。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向谁主张安全生产权利?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这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情况,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另外,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哪些人会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采取列入“黑名单”的联合惩戒方式,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一年内4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等以上四种违法行为任何之一的,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文 周斌 摄 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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