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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货车司机是“临时工”吗?

专家表示,报酬的给付方式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9-03 08:00

  原标题:“临时”货车司机是“临时工”吗?(主题)

  专家表示,报酬的给付方式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李瑞清

  2020年10月,杨某云通过手机短信广告招聘的方式到新疆某建材公司担任临时货车驾驶员,工资约定为日结、每日35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杨某云缴纳社会保险。

  “每次结算工资后公司均向我要收条,收条写明我收到公司顶班司机工资的数额。”杨某云说。然而,工作才10多天,杨某云在工作期间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对此,新疆某建材公司认为因临时缺货车司机驾驶员,才雇佣杨某云来公司临时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因此对于杨某云的受伤,公司不负责。

  无奈之下,杨某云向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定,杨某云与新疆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新疆某建材公司不服,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杨某云的工作对公司的隶属性不强,独立性更强,故判决杨某云与新疆某建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云接着上诉,并提供大量有关劳动事实的证明信息。二审中,新疆某建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经质证,新疆某建材公司对通讯录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因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无法反映对方身份及双方是劳动关系,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但对招聘信息、短信记录及通讯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杨某云提交的证据进一步证实他是被上诉方新疆某建材公司招聘用工,新疆某建材公司与杨某云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主体资格,杨某云提供的劳动也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由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报酬的给付方式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且公司也无证据证实杨某云不受其管理。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终审判决杨某云与新疆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此案,为劳动者开具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还是义务?在未开具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劳动关系是否只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确立?

  新疆财经大学法律系讲师姚凤鸣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前,用人单位就应该开具的合同,是义务所在。在为用人单位劳动期间,劳动者如遇受伤等情况,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在某些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开具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的确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来确定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开具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用人单位不应随意否定劳动关系,置劳动者利益于不顾。

  姚凤鸣表示,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在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功能,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二是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

  一张不起眼的劳动合同,看似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文字,但实际上它不仅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内容上的确立,更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劳动者无论在哪个用人单位工作,都需要具备“合同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一定保留相关信息和凭证,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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