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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有用工事实没劳动合同,单位也难逃法律责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9-02 08:50

  【说案】

  原标题:有用工事实没劳动合同,单位也难逃法律责任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李瑞清

  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存在用工事实,职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是否该支付二倍工资。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09年3月,韩某学在克拉玛依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起始时间2009年3月4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业公司于2017年开始为韩某学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0月的一天,韩某学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了近一个月,出院后在家休息。2018年2月重回物业公司继续当保安。2017年12月,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

  2020年9月18日,韩某学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10月19日,韩某学未在物业公司工作,公司未为韩某学办理书面离职手续。

  后物业公司与韩某学因工伤待遇等事项产生争议,韩某学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韩某学与该物业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自2020年10月18日终止,物业公司向韩某学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物业公司向韩某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830元、工资1980元、二倍工资24289.66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物业公司认为,韩某学在工作期间,公司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为5年,现韩某学违反双方约定,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既未办理工作交接,也未结算工资,且服务期未届满5年,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韩某学多次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

  韩某学则称,劳动合同在2017年到期后,是公司不跟他签订合同。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相关的保险及福利待遇,仲裁裁决以后公司才进行了补缴。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确认韩某学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物业公司应向韩某学出具书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该物业公司与韩某学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未与韩某学续签《劳动合同书》。物业公司应当向韩某学支付二倍工资。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给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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