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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需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中工网
2021-08-30 15:28

  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了不少的争议。

  案例一

  合法停放车辆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基本案情:

  停放中的机动车被卷入交通事故

  贾一驾驶私家车在机动车道转弯时,与在路上直行的摩托车驾驶人郭某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向右倾斜,撞到了停放在路外的贾二的私家车上。此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郭某受伤,三车受损。贾一、贾二的私家车均已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后,三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一、贾二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合法停放车辆被卷入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合法停放车辆与人身损害并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贾一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贾二及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贾二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贾二的车辆正在静止状态下,属合法停放。此时,合法停放的车辆在静止状态下被参与到交通事故中,不能以车辆论处,况且车辆也受到无故损坏,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停放车辆未处于通行状态,既未发挥车辆运输、行驶功能,也不会给他人或其他车辆带来危险,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发生亦没有发挥作用,不应纳入交通事故范畴,车主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车主也是财产受损的受害者。

  交强险是一种社会公益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意味着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如果仅以车辆是否发生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作为赔偿与否判断依据,就是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混淆为结果责任原则。

  本案中,贾二车辆与原告郭某人身损害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案例二

  特种车辆施工中发生事故 交强险能赔付么?

  基本案情:

  吊车起吊货物时将他人撞落受伤

  范某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信阳支公司”)为其所有的豫S61670号起重机特种车辆购买交强险。2011年5月6日下午5时许,吊车驾驶员姬某在某建筑工地操作起重机起吊沙袋过程中,将在另一卡车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伤。据查明,起重机主范某为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程度为七级;后期康复费用1.4万元,康复及休息时间为伤后10个月,护理时间4个月(含取内固定住院时间)。

  事故发生后,范某与伤者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范某一次性给付宋某8万元;宋某不再就本纠纷以任何方式向范某、姬某主张权利。

  此后,范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时撞落他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姬某是在驾驶操作范某所有起重机车辆起吊货物时将宋某撞倒摔伤,该车辆不是在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安全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虽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对于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作为建筑工地,由于其现场施工环境的危险性和一定的封闭性,一般只允许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进入、通行,而社会车辆及人员均被禁止进入其中。因此,建筑工地不具备公众通行的性质。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道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故在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时,是否应认为处于通行状态中?所谓通行,并不仅指车辆始终处于行驶当中,而是既指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中,亦指虽处于静止但欲通行状态中,如等红灯、起步发动等。就以上两种状态而言,车辆所呈现的均为交通工具的特性。本案中,涉案车辆为特种车辆,其既可作为交通工具行驶,也可作为起重机械进行施工作业。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系停在原地进行起重作业,而非停在原地等待通行。即驾驶员在操作该车辆时,并无等待通行的意图,此时该车辆呈现的是起重作业机械的特性,而非交通工具的特性。因此,本案事故既非交通事故,也不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本案中,范某的车辆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范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12万元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范某的起诉。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亦被驳回。

  案例三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基本案情:

  网约车发生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某网约车平台兼职司机张某,通过约车平台接到乘客,途中不慎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王某因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审理结果:

  网约车风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本案中,张某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有收取费用的意图,因此,张某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险费高于家庭自用车。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了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则显失公平。

  《保险法》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其网约车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四

  车主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基本案情: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驾驶证过期

  尚某驾驶小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另一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和车上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该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尚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医疗费花了将近6万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了解,尚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因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尚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有义务就本次事故进行赔偿。但事故发生时,尚某的驾驶证已过期,尚未来得及更换,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提出尚某系无证驾驶,拒绝赔偿。相关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将尚某及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车主驾驶证过期未来得及年检,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审理结果:

  驾驶证过期未注销属持过期证件驾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尚某持有准驾“C1”机动车驾驶证。虽事故发生时尚某的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但事后尚某的驾驶证已顺利通过年检。

  “无证驾驶”有两种情况:一是驾驶人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二是取得后被注销。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便具有了驾驶资格。之后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情形,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尚某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参与年检,应当属于持过期证件驾驶。被告尚某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法院认定,尚某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不属于无证驾驶,并根据案涉车辆投保的事实,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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