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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8-26 10:20

  案件事实

  唐某于2015年7月30日入职某集团下属公司工作。

  2015年12月9日,唐某与某集团签订了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唐某担任副总建筑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

  唐某自2015年7月30日入职后,实际在某集团下属公司工作,某集团下属公司按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唐某发放工资。

  唐某的注册建筑师印章也交由某集团下属公司保管。

  2017年2月4日,唐某与某集团下属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某集团向唐某出具了《解聘证明》,载明: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决定与唐某同志于2017年2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日起劳动关系终止。

  唐某离职后,于2017年4月5日与案外人四川某建筑设计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表示:需要将唐某的注册建筑师关系注册到指定单位,且自完成注册建筑师转注后在双方约定的工资基础上按6万元/年的标准向唐某支付费用。

  从唐某提交且某集团下属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可见,唐某申请变更注册需要其注册建筑师印章。

  2017年5月21日,某集团下属公司向唐某交还其注册建筑师印章。

  法院认为

  关于唐某要求某集团下属公司支付拖延交付其注册建筑师印章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唐某在某集团下属公司工作期间,某集团下属公司保管了唐某的注册建筑师印章,双方于2017年2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后,某集团下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归还唐某的注册建筑师印章。

  对于某集团下属公司的上述扣押劳动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唐某从某集团下属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4月5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交的《聘用协议》来看,该协议中明确表示需要将唐某的注册建筑师关系注册到指定单位,且从完成注册建筑师转注后在双方约定的工资基础上按6万元/年(即5000元/月)的标准向唐某支付费用。

  从唐某提交且某集团下属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可见,唐某申请变更注册需要其注册建筑师印章。

  因此,某集团下属公司扣押唐某注册建筑师印章的行为已自2017年4月5日起给唐某造成损失,故某集团下属公司应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唐某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的损失7529元(5000元/月+5000元/月÷21.75天×11天)。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上述给付义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即某集团承担。

  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定,再上诉时主张其损失最迟也应从其离职即2017年2月4日起算,而非一审认定的2017年4月5日起算。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扣押劳动者证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

  本案中,唐某系于2017年4月5日与案外人四川某建筑设计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唐某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到指定单位,且四川某建筑设计公司从完成注册建筑师转注后在双方约定的工资基础上按6万元/年的标准向唐某支付费用。

  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因某集团下属公司未返还唐某注册建筑师印章造成了损失也系自唐某与案外人签订了《聘用协议》才产生,唐某主张某集团下属公司赔偿其2017年4月5日以前的损失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某集团下属公司支付唐某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的损失7529元(5000元/月+5000元/月÷21.75天×11天)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某集团支付唐某752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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