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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没缴社保,救助费用“罚”单位出

员工病故不属工伤,单位仍赔偿22万元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8-26 07:57

原标题:没签合同、没缴社保,救助费用“罚”单位出(引题)

员工病故不属工伤,单位仍赔偿22万元(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旭)2021年3月,李海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两周后身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海不属于工伤,单位还需要赔偿吗?7月29日,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因为用人单位没与李海签劳动合同、没为李海缴纳社保,本应由社会保障给出的救助费用由用人单位来出。

李海2020年受聘于大连市某装修公司,担任网络运营专员一职,月薪7000元。发病当日,公司立即将他送医院抢救,还垫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

李海的爱人张红说,由于装修公司没有与丈夫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因此,住院医疗费花了9万多元,除了单位垫付的2万余元,单位职工捐了近2万元,剩下的5万元全部是自己东拼西凑借来的。

2021年6月,张红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装修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费等22万余元。

装修公司声称,受疫情影响,李海入职未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疫情防控良好时,李海也未补签劳动合同,救助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田菊表示,对于张红要求装修公司给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张红要求单位承担丈夫住院医疗费的请求,仲裁委认为,依照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应当承担李海住院期间医疗费的85%。关于张红主张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费,依照规定,给予大连市职工社平工资的3个月和10个月标准予以支持。最终,裁决装修公司在10日内给付张红丈夫李海生前住院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费等22万余元。

王金海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病,虽然不是工伤,但因为有社会保险,医疗费能够报销,病亡后社保基金还会给予丧葬补助费、给予直系亲属相应的补助。这不仅是对职工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障”。(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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