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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学会联合全国律协在京研讨——

防治职场性骚扰企业制度如何建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8-26 07:57

原标题:北京劳动法学会联合全国律协在京研讨——(引题)

防治职场性骚扰企业制度如何建(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周倩)针对日前“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引发社会对职场性骚扰的持续关注一事,8月1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联合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在京召开座谈会,就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企业如何建立防治性骚扰合规制度等进行研讨。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与会专家认为,虽然立法进行了相关规制,但女职工遭遇职场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治性骚扰应当引起企业和社会的足够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管理就有权力存在,而对于职场性骚扰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职场霸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还有待相关法规进一步具体规定。职场性骚扰事前如何预防,事后如何救济,劳动监察部门如何介入,工会妇联如何参与救济等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王建平律师认为,对于一些事先有安排、有预谋,且社会危害大的职场性骚扰事件,应该引入刑事责任,才更有震慑力。仅靠劳动法相关规定、受害者维权还不够,还要有行政部门干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处负责人张恒顺提出,防治职场性骚扰有两个难点:一是女职工不知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二是存在企业管理者思想不重视及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到位等现象。

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苏文蔚律师介绍,职场遭遇性骚扰维权并不容易,一是举证责任过于苛刻,二是当事人缺乏勇气。由于《民法典》第1010条只规定了企业有义务,并未明确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想要据此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不容易。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唐芳博士曾对职场女员工权益进行过专门调研,调研发现,因为害怕受到二次伤害和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很多女性劳动者在遭遇职场性骚扰之后不敢维权。这一情况需要引起社会足够重视。

与会专家共同倡议,在《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义务的前提下,应当使配套法律法规尽快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职场反性骚扰培训。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增强自身的合规意识,推动企业构建防治性骚扰机制,防治性骚扰的同时也要防碰瓷。同时,对职场性骚扰的行为进行分类处理,明确企业内部责任和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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