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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脸安全”新规将实施:个人维权成本大幅下降

来源:央广网
2021-07-3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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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人脸安全”新规将实施:个人维权成本大幅下降

  央广网北京7月31日消息(记者高欣然)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脸安全”,《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脸安全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对于公民来说,《规定》新在哪里?普通老百姓如何合理维权?

  要求信息处理者举证 个人维权成本下降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关乎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还会影响到公共安全。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严重。为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过去公民在维权时,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要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但新发布的《规定》主要用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也就是说,新《规定》的出台,在处理人脸识别这一问题上,有了明确依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分别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等角度,降低用户的维权成本,强化对人脸信息的保护。

  孟博说:“信息处理者违法成本低,用户维权成本高,是此前人脸识别领域乱象频发的重要原因。《规定》的出台和施行,能够提高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成本,降低用户的维权难度,倒逼相关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强迫同意无效 App条款不再“霸王”

  使用产品或服务时,用户常常需要先“阅读并同意”使用协议,部分协议中存在收集人脸信息、手机号码等条款。不点击同意就无法使用App,这种“霸王条款”一直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新出台的《规定》中明确了强迫同意无效原则,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使用产品或服务时,要求必须绑定手机号码、地理位置、相机权限等信息也算侵权吗?孟博告诉记者,按照《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规则,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超出必要限度,强制绑定手机号码、地理位置、相机权限等敏感信息等行为,涉嫌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其人脸信息被采集的概率相对较大。

  据团中央最近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 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在这些个人信息中,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郭锋说:“我们可以换手机、可以换密码、可以换住址,但是我们没法‘换脸’。”

  郭锋介绍,《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按照告知同意原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从责任认定角度看,《规定》第三条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基础上,对侵害人脸信息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细化,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是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聚焦日常服务 “安全+隐私”双保障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涉及人脸信息最多的是“门禁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验证方式,这种服务在安全性上,比人工效用更高。但如何保证服务既安全,又不侵权?

  孟博解释,对此,《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给出了解决答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其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正处于疫情防控时期,人们所使用的“健康宝”“健康码”往往带有人脸识别功能,在这种特殊时期,人们的隐私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属于“必须处理人脸信息”的情形。同时,《规定》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

  孟博补充说,按照《网络安全法》及《规定》中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应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防止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被泄漏信息的用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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