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员工上班干私活可解聘”?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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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员工上班干私活可解聘”?

来源:中工网
2021-06-23 08:17

  近日,读者吴丽丽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她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如半年内累计超过5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公司以其在4个月内有6次在上班时间网购个人物品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法律分析

  从吴丽丽反映的情况看,其不能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约定的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乘人之危,不属于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可以认定为有效。

  结合本案,劳动合同系吴丽丽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基于勤勉工作与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双方对等、基本义务,在工作时间其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双方约定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半年内超过5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吴丽丽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索要赔偿金,必须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要件,本案中,吴丽丽在4个月内曾经6次干私活,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无权索要赔偿金。(据《劳动午报》报道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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