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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向谁申请工伤待遇

来源:中工网
2021-06-19 09:24

  【案情介绍】

  我于2020年7月6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次日,我被劳务派遣公司派至一零件制造公司担任操作工,派遣期限为2年。2020年12月10日,我在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汽车撞倒受伤,致使左手腕骨折。伤情稳定后,我返回岗位继续工作被拒,随后我被该零件制造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问律师,我应该向谁申请工伤待遇?

  读者 赵先生

  【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情况。

  劳务派遣具有特殊性,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事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可以在协议中对派遣员工的工伤补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据此承担了工伤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向用工单位追偿。但上述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请求权,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因此拒绝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此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之规定,派遣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说,该零件制造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无权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综上所述,您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您的工伤保险责任,您作为被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单位在承担您的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向用工单位追偿。同时,您的劳务派遣期限尚未届满,您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十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零件制造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不得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杨涛 周丹)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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