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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员工社保!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

来源:中工网
2021-04-06 10:36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工作10多年未缴纳社保

  谢某于2006年6月入职淮安一家木业公司,岗位为喷胶。入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19年1月至3月,谢某的工资未发放。

  谢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内容为:“我于2006年到贵单位工作,因贵公司违反劳动法规,一直未替我缴纳社会保险、拖延支付工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谢某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木业公司存在未交社会保险、拖欠工资,谢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谢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因公司未为谢某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应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劳动者可主动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包括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与无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属于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

  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的行使要件为:一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二是劳动者需告知用人单位。至于告知方式,《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劳动者可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固定好证据。本案中,谢某向公司邮寄的《告知函》就是在履行告知程序,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由单位承担

  本案中,谢某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二是对劳动者而言,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产生经济补偿金请求权以及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1、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已有仲裁前置程序了,谢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本案中,谢某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因是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保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

  3、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4、失业保险金期限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参照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不以劳动者失业状态持续为前提,应裁决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纳失业保险期间导致劳动者所能够享受的最长失业保险金期间。

  本案中,谢某应缴未缴纳失业保险期间为10年以上,从而谢某所能够享受的最长失业保险金期间24个月。(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许明)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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