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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单位可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

来源:中工网
2021-04-06 10:26

  职工许某咨询:我于2020年11月1日进入某制衣厂担任质检员,单位与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初,单位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发现我负责检测的部分产品不合格。2021年2月8日,单位通知我试用期考核没有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单位这样解雇我是否合法?

  试用期,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最主要的作用是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有诸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按照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上述第1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内解除的特有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正确适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从实体要件来看,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时长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用人单位要制定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并事先告知劳动者,或者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从程序要件来看,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行使解除权。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雇的理由。对此法律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并让劳动者签收。

  3.用人单位要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综上所述,许某已经过了试用期,该制衣厂不能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撤销解除决定,或者依法向许某支付赔偿金。(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董彬)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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