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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

物业共同侵权需担责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1-04-03 14:27

  原标题:民法典规定(引题)

  物业共同侵权需担责(律师信箱)(主题)

  张律师:

  我在北京有一处房屋,出差时忘记打开太阳能保温按钮。年初有一天寒潮来袭,太阳能热水器被冻裂,导致漏水,水顺雨水管流下。因雨水管年久失修,距地面一米左右有破口。水直接流到了单元门口,因天气寒冷而结冰。早晨,一楼的王阿姨出门遛弯,踩到冰上滑倒摔伤,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请问这些钱应由谁来付?

北京读者 蔡承婉

  蔡承婉读者:

  你好。你提到的问题涉及《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和第三编“合同编”。本案属于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你忘记打开太阳能保温按钮,导致太阳能热水器漏水;物业公司没有履行雨水管道的维修义务,共同导致了王阿姨的摔伤结果,两方均应对此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民法典》中对于共同侵权的概述,但此规定并没有给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一个准确的概念。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曾经对共同侵权做过一个定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学界中比较公认的一个权威定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没有重申此定义,但此概念的法学原理在新解释的法条中予以坚持、贯彻。

  通过上述概念可知,共同侵权行为仍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这个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且也不需要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

  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

  根据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我们可以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实施充足原因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就是分别实施充足原因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此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就是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此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中,业主太阳能热水器被冻坏导致漏水,此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王阿姨摔伤的结果。如果物业公司履行自己的维修义务,对雨水管道进行及时的维修保养,太阳能热水器中的水能顺利流到下水道,王阿姨摔伤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和雨水管道破损共同导致了地面结冰、王阿姨摔伤的结果。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王阿姨摔伤的结果均有过错,两方的共同过错造成了对王阿姨的损害。两方的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就是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的行为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应平均承担责任。

  双方应具体承担的赔偿范围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具体费用数额可以按照此解释中确定的标准来具体核算。

  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复杂多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谨慎适用,公平公正地确定彼此责任,以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忠启 王会来)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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