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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年夜饭早退路遇车祸”何以算工伤?

来源:中工网
2021-03-07 08:37

  回顾2021年春节,不少人选择就地过年,一些单位也为员工们组织年夜饭聚餐,共享“家”的味道。不过,“暖心餐”也可能变成“寒心事”。近日报载,两年前有人就因为下班后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家属还与单位就认定工伤发生了分歧。

  为吃年夜饭早退路遇车祸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7点到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7点至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是否擅自提前离岗成焦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对于老张是在下班路上受伤,某保安公司持不同意见。公司认为老张系擅自提前离岗并非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途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按此意见,工伤认定中的“下班时间”,是指下班的“合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但是如果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下班,该早退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只有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某系安亭大润发公司员工。2018年7月16日17时许,李某在曹安公路新源路路口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公司作息制度规定李某当天的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天16时08分许,李某骑电瓶车自行离开安亭大润发公司且未打卡。根据调查及掌握的情况,嘉定人保局(嘉定人社认(2019)字第2287号)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在一审和二审都未获支持。

  但是在本案中,关于某保安公司认为老张系擅自提前离岗并非下班途中的主张,与在案证据中保安队长同意老张提前离开的表述不符,且老张庭审中称回家换便服后参加聚餐符合常理。

  总之,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实践中如何区别各种“早退”

  实践中,对于职工在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单位的行为,应当根据单位有否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常态管理方式,并结合职工的工作性质和离开单位理由等因素区别处理:

  第一,职工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提前离开单位的,应当按下班处理。这并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

  第二,实行计件制的职工在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后,提前离开单位,且平常单位也默认的,可以按下班处理。

  第三,交接班工作性质的职工,安排好工作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且平常单位也默认的,可以按下班处理。“正常工作时间”,既包括按照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第四,职工因突发情况(如职工本人生病、家属生病、家庭火灾等职工家庭发生的特殊情况),有合理理由临时提前离开单位的,可以按下班处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即使未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但是有合理理由,也可以按下班处理。

  第五,单位规章制度松散,无完备的考勤制度或有考勤制度但形同虚设,职工按惯例提前离开单位,且平常单位也不予以追究的,可以按下班处理。这也属于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第六,单位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离开单位的,应当视作擅自离岗,不能按下班处理。(据《劳动报》报道 文 周斌 摄 贡俊祺)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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