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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需注意:“三期”保护并非万能

来源:中工网
2021-03-06 08:00

  劳权观点:特殊权益不能“特别”使用

  女职工由于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给予职场适龄女职工诸多特殊权益。并且,这种特殊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政府一直在做“加法”,从最初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列为“三期”保护,又逐步把经期纳入其中,近年,更有部分省市级地方政府把女职工特殊权益扩展到“五期”,将更年期亦列入保护内容。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维护方面,各级工会组织更是当仁不让,几乎年年都在呼吁,年年都建言献策,年年都有真知灼见,体现了责任和担当、使命和义务。女职工特殊权益连年来逐步走高、屡获提升,事实上是与工会组织这一“娘家人”的关心、关爱血脉相连。

  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女职工特殊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一以贯之的对女职工身心特点的关怀,绝大多数女性职工在享受这一特殊待遇时,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严以律己,使工作与待遇两不耽误,相向而行。但也有极少部分误解误读甚至误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女性职工,这些女性职工把特殊权益当作“特赦令”、“免死牌”,当作滥用权益的借口和工具,给企业造成了麻烦和损失,给自己带来了困惑和不安,从而遭到企业严厉的处理。本期劳权2至3版所呈现的五种情形,除了“案例2”涉及试用期处于特殊情况中的女职工的能力以外,其他案例中的女职工,虽然都拥有特殊权益,但几乎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甚至是违法违纪行为。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劳权周刊想提醒广大女职工:特殊权益请勿“特别”使用,合法合理合情、公私兼顾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后,祝职场女性越劳动越美丽,越工作越幸福。(据《劳动报》报道 文 赵竺安 摄影 贡俊祺)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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