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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带薪旅游≠年假

来源:中工网
2021-03-03 20:46

  我是锦州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近4年。今年,我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带薪年假,公司以每年已经带职工旅游为由,拒绝了我的年假申请。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锦州市职工王某

  政策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专家表示,允许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出于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劳动者临时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这里的“统筹安排”指的是对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安排,而不包含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形式的安排。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待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安排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只是在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福利,是用人单位激励职工劳动、提高职工待遇的一种举措,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之外的休息休假权利,应当是劳动者脱离工作岗位所享有的一种放松身心的权利,所以劳动者应当能够自由支配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以及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休带薪年休假。

  案例分析

  2015年5月10日,史某入职锦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工作至2020年9月25日。双方均确认,2016年至2020年,史某每年均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但就实休情况各执一词。公司认为,公司已经通过每年组织旅游的方式安排休带薪年休假,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史某认为,公司每年组织旅游5天,是一种福利而非法定年休假,且旅游期间扣工资,故公司组织的旅游并不能等同于休带薪年休假。

  2020年11月8日,史某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向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因企业方未能举证证明就以安排旅游的方式冲抵年休假事宜与史某协商一致,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公司应支付史某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据《辽宁职工报》报道 案例提供:锦州市总工会 辽宁职工报记者 孙铭悦 整理)

责任编辑:石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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