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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发不义之财者说“不” 14种情形拟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2022-05-20 08:15

原标题: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等将受罚(引题)

14种情形拟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主题)

法治日报记者 万静

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等14种行为,将被认定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对大发不义之财者说“不”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除了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外,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也牵动着老百姓的心弦。因为疫情原因一些地方实行严格管控,物流受限,不法商家趁机把疫情当“商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大发不义之财,加剧了市场混乱和人心恐慌,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必须对这种行为坚决说“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指导意见》明确了经营者可以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14种情形。

其中包括,经营者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等一系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还明确,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也将依法受到处罚。

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近日上海一家百货公司因销售“天价白菜”,涉嫌构成价格欺诈,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罚款50万元。这给那些欲借新冠肺炎疫情哄抬物价发昧心财的商家敲响了警钟。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分析认为,根据市场规律,商品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供需关系的千变万化势必会引起商品价格有所波动,但波动应保持在一定幅度之内。防疫用品及蔬菜等日用品目前市场需求量增大,供应受限,其售价就会比平时高。不过,此时部分商品涨价的幅度过大,则可能存在人为操控因素,其性质就变成哄抬物价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不得为消费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列举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等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哄抬物价危害不小,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商业道德,还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在当前万众一心共同抗疫的关键时期,坚定信心、稳定人心,是重要保障。”熊文钊说。

多地严打哄抬物价行为

记者注意到,当前全国多地都在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比如,北京市以保供稳价为目标,紧紧围绕疫情变化特点和防控措施要求,加大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执法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护航首都疫情防控大局。为确保市场价格秩序平稳,从4月26日起,北京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供稳价专项行动”,要求各区重点关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重点检查农贸市场、社区菜店、便利店、连锁超市等经营者价格行为和管控区周边市场价格秩序,提高检查频次,加大检查覆盖面和价格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确保首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及时启动价格监管应急预案,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情况。通过市场价格巡查、检查看到,线下大型连锁商超、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蔬果供应充足,市场价格平稳。与此同时,该局对线上平台价格行为及时进行提示、提醒。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紧盯粮油肉菜及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一批典型案例给予曝光。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商超、餐饮、药店、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主体“拉网式”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散布涨价、捏造涨价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如今市场监管总局总结前述经验,发布《指导意见》,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情形、法律依据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旨在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进行更为精准的打击。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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