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生育三孩,除产假外,女方享受80日奖励假 - 民生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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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生育三孩,除产假外,女方享受80日奖励假

来源:中工网
2021-09-14 09:37

  中工网讯 9月13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通知,对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间,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和生育假期执行方案等进行明确。

  通知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起草和修改《条例》等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做好法律政策衔接,将三孩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在新修改的《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关注群众诉求和社会声音,耐心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积极为育龄夫妻提供急需的生育服务。

  通知明确,广东省目前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通知提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前期已组织开发了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已于8月上线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由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暂未明确,该办理模块主要针对双方都是初婚对象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目前仅支持现场办理,待相关功能完善后再统一上线粤省事等平台。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办理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相同,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基层工作人员要认真把握工作要求,热情做好生育登记和生育咨询指导,继续落实承诺办理、首问负责、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制度。对于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要做好解释说明,并记录姓名、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相关办理规定实施后及时联系告知,引导育龄夫妻办理(补办)生育登记。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妻,及时补办生育登记的,不影响相关生育待遇。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精心策划通俗易懂、形式新颖的宣传素材,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协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口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衔接,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将奖励假(陪产假)等生育假期执行情况纳入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执法等专项行动中,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工作经验或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网站截图

责任编辑: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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