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上新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 民生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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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上新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中工网
2021-07-27 09:58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徐潇)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情况。新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距离上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已经13年了,此次修订后条例都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介绍,新《条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强化疫病防控,生猪屠宰企业疫病防控的责任要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近几年,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较大影响。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对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针对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有何考虑作出回应。

  马有祥表示,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对我们国家的生猪生产确实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对生产方式也产生了非常大的促进、变革。非洲猪瘟是我们面临的一次重大考验,从近两年的情况看,产业转型升级在加快,屠宰环节也是这样。如果把屠宰环节这个口收紧了,出来的肉品进入市场就是安全的。如果这一关把不好,可能进入市场的肉品会失守,所以我们对屠宰环节格外重视。

  一要强化疫病监测、疫情排查与报告,就是要自检。简单讲当前就是对非洲猪瘟进行自检,屠宰厂必须有疫病检测的条件,发现就报告,有问题就处理,自检制度要建立起来。

  二是他检,就是国家检。国家派兽医检疫,根据屠宰的规模不一样,要求配备的官方兽医数量不一样,规模越大配备的官方兽医数量就会越多一些,这就是强制的国家派兽医检疫。检疫合格以后肉品才能出厂。

  三是引导。这方面要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另外,鼓励企业一体化发展,既搞养殖也搞屠宰,这样降低屠宰环节疫病传播的风险。

  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条例》各项制度措施正确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条例》修订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建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完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机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再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生猪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为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生猪屠宰违法成本。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货值金额30倍。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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