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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追小偷 小偷跳河失踪后宣告死亡 家属索赔64万元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不赔!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2021-04-22 10:23

  原标题:保安追小偷 小偷跳河失踪后宣告死亡 家属索赔64万元(引题)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不赔!(主题)

  “肯定不应该赔啊!”回忆起9年前的那件事,老张语气依然很肯定。

  时间回到2012年,老张还在乐山某纸厂当保安。一名男子闯入厂里盗窃电缆,他和同事3人发现后一起追赶拦截,不料男子逃到江边,竟放下电缆跳入江中。老张等人立即报警,警方随即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由于失踪后多年无音讯,经男子家属申请,2020年4月24日,法院认定当事男子彭某乙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死亡。随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万元。

  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家属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审理认为,保安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发

  男子纸厂行窃被保安追至江边 随后跳江失踪

  事情要从2012年9月8日说起,当时老张上班的乐山某纸厂正准备搬迁新址,他和几名同事留下来负责守护厂区财产。当天上午10点半,一名男子来到厂里偷窃电缆线,被发现后立即逃离,老张和同事3人随即上前追赶拦截。

  纸厂位于岷江边上,偷窃电缆线的男子很快逃到江边,突然放下装有电缆的背篼,跳入岷江中,一会儿就不见了踪影。见此情况,老张等人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当地居民尹某是当年的目击者之一。据他讲述,事发时,他正在江边钓鱼,认出了被追赶跳江的男子正是同乡彭某乙。随后,尹某打电话告知了男子的哥哥彭某甲,称看见彭某乙被人追赶跳下河,往河中间游过去了。

  尹某称,之前就知道彭某乙会水性。对于这点,彭某甲也表示认可。不过,一连两三天过去,都还没有彭某乙的消息,他跳进岷江后再无音讯,就此失踪……

  索赔

  8年后法院宣告男子死亡

  家属起诉纸厂索赔64万

  事发三天后,彭某甲向乐山犍为县玉津派出所报案,称其兄弟彭某乙因盗窃纸厂财物被工人发现后追赶,跳进岷江中杳无音讯。彭某甲还找到老张等几位保安,要求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并让他们给个说法。

  由于弟弟失踪后多年无音讯,2019年4月1日,彭某甲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彭某乙死亡。2020年4月24日,法院依据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等材料,认定彭某乙从2012年9月8日起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彭某乙死亡。

  “因为弟弟患过脑膜炎,从1990年开始,他的精神有点不正常。”彭某甲告诉记者,后来弟弟就没有上班了,到处游荡,捡点垃圾纸壳什么的,没听说偷过什么东西,“哪想到那次竟然丢了性命!”

  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告到法院,认为这次事故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约80万元,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即64万元。

  争议

  家属称保安未及时救助

  纸厂称无侵权行为不应担责

  “我弟弟精神失常,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甲认为,弟弟是因为纸厂保安追赶才跳进江中,而且当时保安没有及时进行救助,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纸厂一方却表示很冤。当时公司保安发现正在盗窃电缆线的彭某乙,虽然采取了制止措施,但仅限于口头警告,要求其停止盗窃,将所盗财物放下。在整个过程中与彭某乙无任何接触,更未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并未对他的生命安全构成侵害。

  在彭某乙跳江游泳离开后,保安及时报警,因事发地离派出所很近,警察几分钟就到达现场并展开搜寻。纸厂坚持认为自己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当年参与追赶男子的保安老张表示:“保安追小偷天经地义,合理合情合法。”咋可能因为小偷自己跳江失踪,家属还找来要赔偿呢?

  判决

  两审均驳回家属请求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必要限度

  2020年11月3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安在发现公司财物被盗后,进行追赶、拦截并报警,该行为系公司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助行为,并无不当。保安的行为与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已报警且发现彭某乙水性很好,其自行游泳离开且已报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彭某乙的家属主张其从1990年起精神失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保安知道彭某乙精神失常的情况,因此要求保安未对彭某乙施救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后,彭某甲等亲属不服,进行上诉。2021年1月20日,乐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保安发现彭某乙正在偷窃厂里的电缆线,予以口头制止并追赶,其带着电缆线逃离厂区,保安的追赶行为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当。其次,保安在追赶中并未手持武器,亦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行为,与其无肢体接触,不存在暴力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在彭某乙自行下水游泳离去后,保安随即报警将此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人员沿河搜寻。保安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彭某乙亲属的赔偿请求。

  乐山中院法官认为,该案中安保人员发现公司财产被盗后,进行口头制止并追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正当性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肯定和支持。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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